♦完备的防灾官僚体系

支持多年来防震准备的,是日本完备的防灾官僚架构以及成熟的防灾法律体系。这使得各种运作均有章可循。

根据《灾害对策基本法》,日本建立了系统的灾害应对计划体系,拟定了大量灾害应对计划。灾害被分为事故灾害和自然灾害。自然灾害又被分为震灾、风水害、火山 灾害、雪灾四大类,分别拟定事前预防对策、应急对策以及灾害后的恢复对策。其职责由国家、地方公共团体和居民三方分别负责策划和实施。整个官僚架构中,防灾决策最高层从上到下依次为内阁府本府、内阁总理大臣、内阁官房长官、特命担当大臣、副大臣、中央防灾会议、政策统括官(防灾担当),以及防灾担当下辖的 审议官、参事官、企划官、防灾通讯官等。其中,参事官又包括总括担当、灾害预防担当、灾害应急对策担当、灾害复旧、复兴担当、地震、火山、大规模水害对策担当等。

中央防灾会议的会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,委员包括防灾担当大臣以及之外的17名内阁僚成员、指定公共机构的4名长官、4名专家。防灾会议下设专门调查委员会和干事会。干事会的会长、顾问、干事等职务由内阁府大臣政务官、内阁危机管理监、消防厅次长等人担任。最高层级中,中央防灾会议负责防灾基本计划的策划和实施,其指定的行政和公共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具体的灾害管理计划。

而在地方,则由都、道、府、县的知事、防灾会议,以及指定行政机关、公共机关负责本地防灾计划的策划和实施。再往下,由市、町、村的长官和防灾会议负责。23个指定行政机关、6个指定公共机关,以及每一个居民亦被纳入整个防灾体系之中。与官僚体系相配合的,是日本完备的防灾法律体系。
日本的地震防灾法律、规章体系由灾害预防、灾害紧急对策、防灾设施准备、灾害恢复、财政金融措施等不同种类、数十部法律构成。包括《灾害对策基本法》、《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》、《地震财特法》、《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》等。

作为基本大法的《灾害对策基本法》对防灾责任、防灾组织、应急对策、金融措施、灾后重建等都有规定。而对于东南海-南海地震,以及日本海沟-千岛海沟周边海沟型地震等不同类型可能发生的地震,亦有相应的特别措施法。对于其观测体制的强化、防灾设施的设置、海啸发生后顺利避难等提前布置、财政金融方面的照顾, 都有规定。此番日本大地震被认定为“特大灾害”,也是根据相关法律、规定进行的。特大灾害的认定依据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《特大灾害认定标准》和《局部地区 特大灾害认定标准》进行。一旦被认定为特大灾害,即可根据相关法条,对公共事业、农、林、中小企业、共同使用小型渔船的建造费、母子和寡妇、教育设施等18大类进行分别的援助。此外,国家补助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灾后重建的金额将可能上升,中小企业经营者将得到担保,对其实施特殊的财政补助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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