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全东京约有15000家风俗营业店,这些是取得正式许可经营的店,没有取得许可经营的店,实际上有多少家店就不清楚了。

平成10年对风俗营业正常化法律修改如下:

1、对风俗业等的用语有变化。

2、对风俗营业的规制有缓和。

3、在营业活动中防止发生卖春行为的规制更加强化了。

4、风俗营业用语的变更指,以前的许可制风俗营业变更为新设立的性风俗营业的登录制。

5、风俗规制条例缓和以后,在特定地区,营业时间可以延长至上午零点以后或上午1点。另外,符合一定条件的交谊舞班的营业,从风俗营业范围中已被删除。

6、《风俗营业暴力团对策法》禁止公安委员会指定的暴力团人员实行15种暴力行为。

在新宿、涩谷、池袋等繁华街。许多年轻的外国女性都在那儿工作。大部分人都有正规的在留资格,但也有部分不法就劳的外国人参杂在内。

雇用外国人,让外国人在自己的店内工作时,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?以下加以说明。在入管法上,外国人区分为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人和不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人。可以进行收益活动的外国人有以下二种:一种是"永住者"、"日本人的配偶者等"、"永住者的配偶者等","定住者"和"特别永住者"。他们进行收益活动,没有任何的限制。另一种是除了具有"就劳资格"的人以外,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收益活动。但是,如果有资格外活动的许可,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活动。

不可进行收益活动的外国人也有二种。一种是持"文化活动"、"短期滞在"、"留学"、"就学"、"研修","家族滞在"的在留资格者。原则上他们不能进行收益活动,但如果取得资格外活动的许可,在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收益活动。

另一种是:不法滞在的外国人。即没有有效护照的外国人,没有取得上陆许可,不法上陆的外国人,超期不法滞在的外国人等。如上所述,根据各种在留资格制约的程度不一样。

雇主在自己的事业活动范围内,雇用如下外国人时,认为违反了入管法,会被定为"不法就劳助长罪"。

这一规定是双向处罚规定,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支付200万以下罚金。那么具体应注意哪一点呢?其一:必须让应聘者出示护照,外国人登录证,确认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。其二:具有正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,不能让其从事资格外活动不允许的工作。具有"公演"在留资格的外国人,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,去风俗店从事接客的行业就成了资格外活动了。其三:对"日本人后裔"、"永住者"、"日本人或永住配偶者及子女"等,在日本国内的活动没有就劳限制,当然这些人没有必要去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。

从平成12年4月1日开始,对待资格外活动有所缓和,没有特别的技术和技能的,具有"家属滞在"资格的外国人,也给予资格外活动许可。

简单地说,可以打工、作临时工、钟点工等。另外从事以下活动是不被许可的。

1、法令禁止的活动(禁止在黑市义卖票房赌场等地工作)

2、从事违反公共秩序的活动。

3、有关风俗营业或性风俗特殊营业活动(俱乐部的招待、舞吧的店长、酒吧的)

最近风俗营业环境有明显的变化,尤其是随着国际化的进展,外国人女性的卖春行为不断地在增加,另外随着携带电话及计算机的普及,无店铺型的卖春营业也在增加。桃色传单,印刷宣传品进入了普通家庭的邮箱,性风俗的秩序很乱。(以上摘自警视厅生活安全部保安课资料)

在此想告诉大家,在这种社会背景下,入管局和警察在风俗营业方面对外国人进行全面管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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